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29號債權人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黃襄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遠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遠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遠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2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