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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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七號、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
五一、二三五五、三○二三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七八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一九一三號、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一八號),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