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32號原告 張嘉祐 被告 林佳泓
李曜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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