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42號原告 沈瑄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丕江 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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