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皓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皓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董皓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如附表編號6、7所示各罪,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原簡字第1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本院裁定書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8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等情,此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附表:(時間:民國)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22日109年3月11日109年4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90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10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6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原簡字第54號109年度審原易字第40號110年度審原簡字第6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31日109年10月13日110年1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原簡字第54號109年度審原易字第40號110年度審原簡字第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29日110年2月4日110年3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99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9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52號(編號第1至5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竊盜妨害電腦使用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25日109年4月25日至同月26日108年10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63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63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4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原簡字第6號110年度審原簡字第6號109年度壢原簡字第144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9日110年1月29日110年3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原簡字第6號110年度審原簡字第6號109年度壢原簡字第14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16日110年3月16日110年4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均是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5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執字第5333號(編號第6至7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編號第1至5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78(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23日109年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44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0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壢原簡字第144號110年度中原簡字第18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4日110年5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壢原簡字第144號110年度中原簡字第1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27日110年7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執字第5333號(編號第6至7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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