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36號原告 廖敏惠 訴訟代李人 陳郁婷 律師被告 謝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萬2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