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476號原告 徐復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複代理人 蔡惠如 被告 徐國安 訴訟代理人 徐佑宜 兼訴訟代理人 徐國政 訴訟代理人 廖又慧 被告 徐國忠 訴訟代理人 張淑真 被告 徐昀妡
彭有水 范有田 彭有生 徐坤男 徐孟毅 徐瑞敏 徐孟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茲裁定如下:
一、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下午3時10分於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徐孟毅並非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兩造所提分割方案將「H1」區塊分由徐孟毅取得,與法不合。兩造應重提分割方案。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