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569號聲請人 劉榮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良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報相對人正確之姓名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姓名為「張良瑋」,惟本票所載之發票人及所提之戶籍謄本均為「孫良瑋」,請查明是否有書寫錯誤之情。)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