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債務人 蔡映欣蔡伊文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後母林美雅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債務人父親 蔡忠南 每月領取老人年金之金額為若干,及證明文件。
3、債務人繳納健保費每月新臺幣1,498元之證明文件。
4、債務人投保國民年金保險,每月應繳納保費金額為若干,及證明文件。
5、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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