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5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呂名憲 被告激活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汪乃富 被告 魏伶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12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新臺幣2萬7,032元,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3日送達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