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2號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9,117元,惟查依106年10月13日之民事聲請變更訴之聲明狀,將訴之聲明第一項變更為:鈞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45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 吳趙續 所分配之新臺幣2,000,000元,應減為0元,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所分配新臺幣5,400,000元,應減為新臺幣331,838元,應由民事執行處重新分配。則本件依原告變更後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07,588元(計算式:應剔除金額共0000000元×債權比例92%-原告原得分配金額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72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9,117元,尚欠新臺幣18,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