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翔龍 、 林崇佑 、 林清謀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對相對人林翔龍、林崇佑、林清謀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並非均上開3人發票或背書)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