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5號原告 林勝福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就本裁定理由欄第二點所列事項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將繕本直接送達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68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㈠原告追加先位聲明之事實關係為何(依原告準備書狀無從得悉原告先位聲明主張之兩造間虛偽意思表示究否隱藏他項法律行為)。
㈡原告追加起訴與原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理由說明。
㈢原告先、備位請求(各依民法第87條第1項、同條第2項規定)何以屬不能併存之法律關係之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