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上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中簡上字第103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台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119號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98年度偵字第198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以本案經告訴人認判決過輕為由請求上訴而提起上訴,惟查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696號、75年度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參照)。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亦有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酌,本案原審量刑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之情形,上訴人以判決過輕上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黃佩韻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