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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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附民上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3號上訴人纖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
(原名 謝再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廿九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九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一號),因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併提起本件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訟之規定。同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上訴人原附帶民事訴訟亦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駁回,雖刑事部分因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然因檢察官上訴不合程式,業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附帶民事之上訴須以刑事之上訴合法為前題要件之規定,乃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即不合法,亦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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