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97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對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71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之裁定,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疑義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最高法院27年度聲字第19號判例著有明文。經查本院上開判決,係維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85號,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文義至為明確,更於該判決中說明駁回之理由,並無疑義。綜上,本件聲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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