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5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汶鳳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汶鳳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簽單壹本(拾肆頁)、簽單參張、帳本貳本、計算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汶鳳基於反覆實施賭博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9年11月間某日起,自任組頭,提供臺中市○區○○里○○街○巷○號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成年人,參與俗稱「六合彩」之賭博,藉此與賭客對賭,並由劣勢賠率中博取利益。其賭博方式,係由賭客選擇組合打電話向李汶鳳下注簽賭(每注新臺幣﹝下同﹞80元),以核對當期(每星期二、
四、六)開出之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來定輸贏。凡賭客簽中2個組合號碼(俗稱「2星」)者,每注可得5700元之彩金;簽中3個組合號碼(俗稱「3星」)者,每注可得5萬7000元之彩金;簽中4個組合號碼(俗稱「4星」)者,每注可得75萬元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則歸李汶鳳所有。嗣於100年1月30日16時45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時查獲,當場扣得簽單1本(14頁)、簽單3張、帳本2本及計算機1臺。
二、證據名稱:
(一)李汶鳳之警訊及偵查筆錄。
(二)本院100年聲搜字第000434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蒐證照片1張。
(三)扣案之簽單1本(14頁)、簽單3張、帳本2本及計算機1臺等物。
三、量刑:本院審酌被告李汶鳳僅國小肄業之學歷,年富力壯而不思以正途取財,暨本件經營之時間、規模,被告犯罪後尚知坦承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物品並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簽單1本、3張)、第38條第1項第2款(除上開簽單外其餘物品)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二)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