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五九號
聲請人 李文榮 送達代收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循理會捐助捐章程修訂聲請處分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循理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循理會因體制變更,經本會第五十一屆年議會大會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五條,爰依法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書、基督教中華循理會臺灣年議會第五十一屆大會記錄摘要、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循理會捐助章程對照表各一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循理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附表: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循理會捐助章程修訂表:
修訂條文第五條本法人董事之任期四年,期滿連選得連任。董事採單位提名方式,經董事會決議提請提請年議會大會通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