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13年度秩字第32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被移送人 黃經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和警分偵字第11300157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經堯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袋及強力膠壹條,均沒入之。
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黃經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5月21日12時44分許。
㈡地點: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前。㈢黃經堯在彰化縣和美鎮某雜貨店購買強力膠後,於上開時、
地,以強力膠置入塑膠袋內搓揉後,再以套住口、鼻方式,將強力膠產生之氣體吸入體內。
二、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黃經堯於警訊時之供述。
㈡現場蒐證照片。
㈢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強力膠1條。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爰審酌被移送人已有多次吸食強力膠之行為,又再為本件吸食強力膠之違序行為,足見被移送人不知警惕。惟念及被移送人坦承本件行為,兼衡其所為違法行為之手段、情節輕重,及被移送人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強力膠1條,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簡易庭法官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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