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1號原告 王秋水 被告 鄭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乃原告基於連帶保證人為被告清償債務,依民法第749條本文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8萬6,991元及其遲延利息。惟查,被告戶籍設於彰化縣彰化市,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足見被告未設籍於本院管轄區域,本院並無管轄權,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從而,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