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591號債權人元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志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木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木勇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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