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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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82號聲請人聯合文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秋雨創新股份│第一商業銀│105年10月25日│5萬926元│CH0000000│││有限公司陳│行光復分行││││││慧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