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9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告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雪琴 被告 潘欽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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