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7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中陽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6238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中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中陽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5年度豐交簡字第10號、本院105年度豐交簡字第957號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之2罪,其犯罪行為時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月30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而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即有期徒刑部分不得輕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有期徒刑4月,亦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月;罰金部分不得輕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新臺幣(下同)4萬元,亦不得重於附表各罪罰金刑之總和即7萬元,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於105年2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前開前案紀錄表為憑,惟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不影響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104年12月4日│104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6680號│偵字第21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豐交簡字第10│105年度豐交簡字第957││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4日│105年9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豐交簡字第10│105年度豐交簡字第957││判決││號│號││├────┼──────────┼──────────┤││判決│105年1月30日│105年10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2698號(已執畢)│第162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