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7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743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楊畇鋐 (原名 楊再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因此,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原起訴時原告法定代理人為 童兆勤 ,嗣變更為利明献,有原告提出之經濟部函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原告聲明由其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應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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