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743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因此,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原起訴時原告法定代理人為 童兆勤 ,嗣變更為利明献,有原告提出之經濟部函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原告聲明由其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應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