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郭富壎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胡國忠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茲因胡國忠另主張通行方案,茲裁定如下:
一、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3月23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胡國忠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苗栗市○○段○○○○○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及手抄謄本。兩造並應陳報該土地現況及提供該土地全景照片。
三、胡國忠原堅持郭富壎應通行同段1394地號土地,嗣又撤回該通行方案,理由為何?
四、郭富壎於言詞辯論時聲明「同前」,應明確表示同何次書狀或言詞辯論期日之聲明,請再補正明確聲明。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