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稅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稅簡字第16號原告瑭佑汽車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昭明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代表人 陳木榮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本院108年度稅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被告代表人欄所載「 葉明星 」,應更正為「陳木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