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51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黃郁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騰鼎 (原名: 許琮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已用印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到院(原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未用聲請人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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