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605號債權人晉美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鎮○○路○○○號法定代理人 柯秀素 住彰化縣○○鎮○○路○○○號
送達代收人 張麗卿 住台中市○○○路○段○○○號20樓之1上列債權人晉美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蔡淳蓁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晉美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蔡淳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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