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八四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送達代收人 吳維恕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叁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叁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肆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