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八一號
原告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一拍吉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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