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2871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奕豪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發票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6月2日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之發票日與聲請狀所附之本票影本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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