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建峰
張金池
洪玉梅
姚裕錡
李西涼
呂錦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背信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第1994、1995、1996、1997、1998、1999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建峰、張金池、洪玉梅、姚裕錡、李西涼、呂錦村前因背信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5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6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6人前因背信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
年5月30日以112年度偵字第46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13年5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分別為被告6人上開案件犯行之犯罪
所得,業據其等於偵查中供承明確(偵卷第75頁),並繳回扣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入彙計表、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各6份在卷可查(偵卷第77至111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1現金(新臺幣,下同)10萬2,931元周建峰2現金10萬2,933元張金池3現金10萬2,931元洪玉梅4現金7萬3,766元姚裕錡5現金8萬686元李西涼6現金10萬2,933元呂錦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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