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邱稜雅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律師被告 王盈傑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玲淑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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