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138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17,487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