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康安妮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1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7月31日上午11時1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零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貳萬玖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契約、申請書、客戶消費紀錄明
細表及帳務彙總資料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