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61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43,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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