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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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2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家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朱漢寶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101年10月26日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參加101年國家發明創作獎甄選時未獲補件通知,致使機會損失之民事訴訟事,案經債務人承審並判決聲請人之訴駁回,使聲請人之訴訟無法獲得正確司法結果賠償,爰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云云。
三、經查債務人承審聲請人國家賠償訴訟,因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訴訟費用及補正請求權基礎,而裁判駁回,核屬審判權之正當行使,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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