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號原告 紀正能 被告 盧美琴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複代理人 陳夢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育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號原告 紀正能 被告 盧美琴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複代理人 陳夢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