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23號原告 王文強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 律師複代理人 邱俊銘 律師被告 劉王淑惠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甫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4年4月15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依原告之主張,系爭和解書第2條係約定被告將繼承之權利義務概括讓與原告,請具體說明被告讓與原告之具體權利內容為何?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