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孫永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素燕 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高朗段849、850、1190地號等四筆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及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
二、請陳報被告王素燕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表明被告王素燕之應繼分比例。如其繼承人已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者,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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