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35號

上訴人 黃霈嫺

葉麗景

黃昭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義偉 律師

被上訴人 賴羅秀美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兩造已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並取消原定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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