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甲○○

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

  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6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5及7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惟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及編號6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與編號1至5及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四、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7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此有上開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院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案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6年11月。   

五、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考量附表所示各次犯罪時間之差距,犯罪所侵害之法益及各罪之法律目的與受刑人違反義務之嚴重性,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法律目的之內部限制,兼衡受刑人在監接受教化所需之時間及所定執行刑之刑期應如何始足為受刑人與一般人之警惕,而於社會安全之防衛無礙,暨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之意見等情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犯罪第三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下旬某日

110年8月底某日

110年9月初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559號等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559號等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55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118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118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1183號

判決日期

112年02月23日

112年02月23日

112年0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118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118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1183號

確定日期

112年03月28日

112年03月28日

112年03月28日

備註

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對於十四歲以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0日

110年9月2、3日間某時許

110年11、12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559號等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559號等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118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1183號

111年度侵訴字第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02月23日

112年02月23日

112年01月0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118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1183號

111年度侵訴字第26號

確定日期

112年03月28日

112年03月28日

112年04月13日

備註

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

編     號

7

8

罪     名

重傷害未遂罪

妨害秩序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9月22日

110年09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9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2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30日

114年0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9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20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8日

114年02月26日

備註

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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