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而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悉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鄧順生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罪│傷害罪│├──────────┼────────────┼────────────┤│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11.17│96.3.30││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緝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偵緝字第││年度案號│226號、96年度偵字第2166│226號、96年度偵字第2166│││號│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494號│96年度基簡字第4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5.18│96.5.18│├───┼──────┼────────────┼────────────┤││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494號│96年度基簡字第494號││判決├──────┼────────────┼────────────┤││判決確定│96.7.26│96.7.26│││日期│││├───┴──────┼────────────┼────────────┤│所犯法條│刑法277條第1項│刑法277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拘役15日│拘役2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918│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號│19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