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8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三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儷薾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日期│94年12月27日│94年12月26日至95年3│94年12月26日││││月2日││├──────────┼──────────┼──────────┼─────────┤│偵查機關及案號│屏東地檢署95年度偵字│屏東地檢署95年度毒偵│屏東地檢署95年度毒│││第204號│字第402號併95年度毒│偵字第402號併95年││││偵字第597號│度偵字第597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簡字第141號│95年度訴字第218號│95年度訴字第2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2.20│95.05.04│95.05.04│├───┼──────┼──────────┼──────────┼─────────┤││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簡字第141號│95年度訴字第218號│95年度訴字第21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5.03.31│95.05.22│95.05.22│├───┴──────┼──────────┼──────────┼─────────┤│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備註│屏東地檢署95年度執更│屏東地檢署95年度執更│屏東地檢署95年度執│││字第124號│字第124號│更字第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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