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杉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光伯 原告與被告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25,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