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 蘇雅萍 即巡邑水電行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原告與被告 蘇冠任 即晶永業企業社等24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5,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