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01號聲請人台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5年7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7月26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25日止,依法登記在案,並簽發面額新臺幣肆佰萬元之本票壹紙,作為擔保。經查相對人甲○○於民國95年4月7日死亡,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6年5月間向聲請人借款9,897,167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0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朴子市│溪口│雙溪│355│田│││2541│3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0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第│││││││││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80│嘉義縣朴子市│嘉義縣朴│農舍RC磚│81│81││││││16││││全部│││││新吉莊200號│子市雙溪│鋼鐵造││││││││2││││││││││口段雙溪│二層││││││││││││││││││ 小段 355│││││││││││││││││││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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