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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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4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己○○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至宸交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