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 范光垣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人對相對人范光垣(非發票人)請求之依據,
如係誤載併具狀更正當事人欄暨聲請事項欄之記載(請參照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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